(2017)豫10民再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胥喜根与刘岷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岷山,胥喜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再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岷山,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辉,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胥喜根,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再审申请人刘岷山因与被申请人胥喜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0民终2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作出(2017)豫10民申4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岷山及其代理人刘凌辉、被申请人胥喜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岷山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胥喜根辩称,再审申请人刘岷山所称不是事实,请求依法判决。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豫10民终2731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付向红审 判 员 王保垠代理审判员 丁盈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