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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3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桑某,阴某1,阴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3民初2531号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李传颖;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住肥城市。被告:桑某,住址同上。被告:阴某1,住肥城市。被告:阴某2,住肥城市。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桑某、阴某1、阴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宗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