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桑某,阴某1,阴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3民初2531号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李传颖;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住肥城市。被告:桑某,住址同上。被告:阴某1,住肥城市。被告:阴某2,住肥城市。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桑某、阴某1、阴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宗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