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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成某某诉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934号原告成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