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九江县沙河九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联华工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县沙河九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联华工贸有限公司,王雄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县沙河九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九江县联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江县沙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1778818540Q。被执行人王雄利,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京九路*号维也纳春天*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604241970********。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九江县沙河九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县联华工贸有限公司、王雄利小额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县联华工贸有限公司、王雄利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县沙河九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5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74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500000元未执行,现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九江县联华工贸有限公司、王雄利暂无履行能力,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家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