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褔建俊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褔建俊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3437号原告:褔建俊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丽景新村。法定代表人:胡小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褔建俊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褔建俊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褔建俊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褔建俊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3516元,由原告褔建俊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素梅代理审判员 彭 卿代理审判员 晏辉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