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迪寅与厉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寅,厉天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201号原告:杨迪寅,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厉天荣,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迪寅诉被告厉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厉天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迪寅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袁 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