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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鄂州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文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州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文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705号申请执行人:鄂州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东路65号在水一方小区3栋203室。法定代表人:陈绍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文恺,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鄂州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文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文恺应当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鄂州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利息173,280元;2、向鄂州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向鄂州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4、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执行费7,06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查明,截至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应承担一般债务利息为5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文恺银行存款人民币537,44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华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岸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