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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邦安与衡阳市雁峰黑桃克水暖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邦安,衡阳市雁峰黑桃克水暖器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邦安,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黑桃克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南郊大道。经营者刘忠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邦安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黑桃克水暖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406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黑桃克水暖器材经营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邦安货款21586元,但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黑桃克水暖器材经营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黑桃克水暖器材经营部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王邦安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