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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侯某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侯某某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42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