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侯某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侯某某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42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