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陆家系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家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终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家系,男,1990年12月9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宣威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关押,次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家系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7)云0381刑初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家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及讯问原审被告人陆家系,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陆家系进入宣威市建设东街“东福”水疗店南边陆某1的出租房内,从卧室衣柜内盗得一条千足金项链、一条G18K脚链、一个G18K戒指和人民币400元,并将所盗首饰以2100余元卖给宣威市下堡街“喜迎门首饰加工店”。陆某1发现其财物被盗后,联系陆家系,陆家系带陆某1到“喜迎门首饰加工店”要回被盗的首饰。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17元。审理中,陆家系主动退赔首饰店损失人民币2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陆某1陈述,证人高某、吕某1、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首饰购买收据,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变卖首饰登记,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与被告人陆家系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有吕某1出具的收条,证实陆家系退赔首饰店损失人民币2100元。根据上述事实和查证的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家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被盗物品已追回,且被告人已退赔其销赃的款项,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家系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家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陆家系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陆家系于2016年12月1日凌晨在宣威市建设东街出租房内盗窃被害人陆某1的足金(黄)项链一根、彩金脚链一根、彩金戒指一枚及现金4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217元的财物的事实属实。案发后,被盗财物已由被害人追回。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陆家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521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并已根据上诉人陆家系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判处,且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已经认定了原审被告人陆家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对其从轻处罚,二审不再对此作重复评价。上诉人陆家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蓉仟审判员 邹伟昌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沛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