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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周晨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周晨辉,嵇莉莉,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3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570号。负责人赵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俊杰,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有飞,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周晨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晨辉,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嵇莉莉,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法定代表人罗荣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周晨辉、嵇莉莉、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720万元,欠息337509.88元(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以及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其中:以3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以3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二、若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务数额限额内优先受偿。其中: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36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国有土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177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20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苏E5-8-2015-002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28.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周晨辉、嵇莉莉对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800万元内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本金360万元、相应利息,以及诉讼费1864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81元,由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周晨辉、嵇莉莉、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74790.88元,执行费为65274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房产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车辆管理所、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机器设备依法评估后,在本院司法拍卖平台公开进行拍卖,买受人杨春平以16000元竞买成交。本院已将上述款项转交申请执行人。上述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