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他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玲、王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王颂,李静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113号申请执行人:陈玲,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青,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颂,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静子,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与王颂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陈玲与被执行人王颂、李静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由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京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钟祥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林周审判员 魏照兵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皮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