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贤怀、宋振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贤怀,宋振涛,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042号申请执行人:李贤怀,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桓台县新城镇河南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宋振涛,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桓台县新城镇昝家村人,现住。被执行人:牟生,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桓台县新城镇城北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李贤怀与被执行人宋振涛、牟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牟生在该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你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并将牟生列为该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贤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祖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