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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贤怀、宋振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贤怀,宋振涛,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042号申请执行人:李贤怀,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桓台县新城镇河南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宋振涛,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桓台县新城镇昝家村人,现住。被执行人:牟生,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桓台县新城镇城北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李贤怀与被执行人宋振涛、牟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牟生在该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你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并将牟生列为该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贤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祖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