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边某、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某,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408号申请执行人:边某,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边某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66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66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