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6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东安与任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东安,任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6359号申请人:宋东安,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任玉龙,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宋东安诉被任玉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宋东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任玉龙所有的银行存款3.9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宋东安对其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东安的财产保全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玉龙所有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