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瑞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瑞月,韩双杰,刘勇,董效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153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0614978-X。法人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萌,该行党集党集支行员工。被申请人:董瑞月,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申请人:韩双杰,男,1976年0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申请人:刘勇,男,1986年03月04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申请人:董效存,男,1969年0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董瑞月、刘勇、韩双杰、董效存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本院对(2015)成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