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段排香、刘莉等与刘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排香,刘莉,刘玲,刘明,李淑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277号原告:段排香,女,194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泉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莉,女,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泉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玲,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泉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李淑华,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银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排香、原告刘莉、原告刘玲诉被告刘明、被告李淑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段排香、原告刘莉、原告刘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排香、原告刘莉、原告刘玲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排香、原告刘莉、原告刘玲撤诉。案件受理费9546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司方圆书 记 员  周亚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