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23执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海莲与张麦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莲,张麦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孙海莲,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张麦缠,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孙海莲与被执行人张麦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宁0423民初11272号民调解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在短期内不能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2016)宁0423民初11272号民调解决书,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张列华审判员  温振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冠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