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建民与石翠凤、张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建民,石翠凤,张宝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民初2651号原告:齐建民,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哲,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翠凤,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被告:张宝新,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秦皇岛市卢龙县。原告齐建民与被告石翠凤、张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翠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见诉讼。被告张宝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借款之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叁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没有及时归还款项,被告的行为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循环借款协议》和《保证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石翠凤未作答辩。张宝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月6日,原告齐建民与被告石翠凤签订编号为×××7的《循环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款人):石翠凤......乙方(出借人):齐建民......丙方: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第一条循环借款1、甲方可申请借款的一定金额(以下称借款额度)为¥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1、借款额度有效期(以下称”额度有效期”)指,根据乙方的信用考核标准对甲方作出信用评估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止,即2014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第五条借款发放和支付1、乙方发放借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完成......第六条甲方专用账户甲方用于接受借款及还款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石翠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秦皇岛支行汽配城分理处开户账号:×××......第十二条违约规定1、若甲方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未按还款约定偿还当月应还款项及或未能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均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每天按照每单笔逾期借款剩余本金的2‰支付逾期违约金。2、若甲方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后的第10日仍未偿还的,乙方或乙方授权丙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循环借款。3、甲方违反本协议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乙方、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提前收回应还款项。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借款额度的50%,若甲方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丙方将保留向有关机关举报的权利......第十六条纠纷解决如果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执,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按下列第2项方式解决......2、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借款人):石翠凤乙方(出借人):齐建民丙方: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章)日期2014.12.26”。同日,原告齐建民与被告石翠凤、张宝新签订《保证合同》,载明:”出借人(甲方):齐建民......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乙方):石翠凤......保证人(丙方):张宝新丙方愿意以保证的方式就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7的《循环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向甲方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范围丙方保证范围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损失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第二条保证期间本合同丙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主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五年。第三条保证方式1.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2.丙方放弃作为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甲方签字(公章):齐建民乙方签字(公章):石翠凤丙方签字(公章):张宝新”同日,被告石翠凤与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一份,载明:”甲方(授权人):石翠凤......乙方(被授权人):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丙方(被授权人):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保证代扣顺利进行,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1.甲方的银行账户如下:开户名石翠凤开户银行名称(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秦皇岛支行开户银行卡号:×××。2.甲方授权乙方向丙方发出扣划指令,委托丙方或丙方的合作方从本协议第一条甲方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一定的款项代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丙方接到乙方扣划指令后,有权根据扣划指令的要求,由丙方或者丙方的合作方从甲方银行账户中将相应款项扣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同意并认可丙方或者丙方的合作方按照扣划指今的内容从甲方银行账户中扣划约定款项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3甲方确认本协议第一条银行账户信息是真实合法账户,在账户中留有足够余额。如因账户余额不足或不可归责于乙方、丙方的任何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扣划或扣划错误、失败,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4.本协议一经生效即不可撤销。甲方确认并承诺,乙方和丙方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均代表甲方的真实意愿,甲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协议和主协议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本协议书一式叁份,叁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名:石翠凤......乙方盖章: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丙方盖章: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日期:2014年12月26日”。2014年7月16日,被告石翠凤从原告齐建民处借款3万元。原告主张,被告石翠凤应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张宝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循环借款协议一份5页。证明目的:2014年1月6日被告(借款人)石翠凤,原告(出借人)齐建民,丙方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编号为×××7的循环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申请借款额度为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石翠凤指定将款项汇入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秦皇岛市汽配城分理处支行×××的银行卡中,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同时约定了发放借款和还款都是达飞公司通过授权向第三方发出指令;协议同时还约定了利息和违约责任在合同的第五条的第3项,第十二条的1、2、3、5项,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具体见协议。证据二:保证合同一份4页,证明张宝新为石翠凤在证据一中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证据三:三方代扣授权协议一份1页,证明2014年1月6日被告(授权人)石翠凤,乙方(被授权人)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丙方(被授权人)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一份,证明石翠凤同意授权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向易智付科技公司发出扣划指令。证据四:易支付流水一份1页,证明2014年7月16日被告石翠凤指定账号收到易智付代替原告汇款1笔共计30000元,石翠凤已收到了循环借款协议项下的满额借款,原告完成了出借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保证合同》等证据,主张被告石翠凤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张宝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抗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翠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齐建民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张宝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石翠凤、张宝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为民人民陪审员倪伟人民陪审员王玉庆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尚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