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良荣、郑春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良荣,郑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845号申请执行人:郑良荣,男,1946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郑春林,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本案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24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郑春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郑春林银行存款12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接下页)执 行 员 许瑞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XX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