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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蒲晓磊与徐江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晓磊,徐江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723号原告:蒲晓磊,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徐江水,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蒲晓磊与被告徐江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蒲晓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晓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晓磊撤诉。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蒲晓磊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