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8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蒲晓磊与徐江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晓磊,徐江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723号原告:蒲晓磊,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徐江水,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蒲晓磊与被告徐江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蒲晓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晓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晓磊撤诉。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蒲晓磊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