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5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淑芝、盛春玲与被申请人陈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芝,盛春玲,陈之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274-1号申请人:孙淑芝,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盛春玲,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被申请人:陈之松,男,194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淑芝、盛春玲与被申请人陈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淑芝、盛春玲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之松的银行账户存款3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陈之松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836**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北苑路2358号泰和苑5幢2-802室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40万元)及泰和苑1幢18号车库一处(保全标的额10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53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孙淑芝、盛春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之松的银行账户存款3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陈之松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836**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北苑路2358号泰和苑5幢2-802室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40万元)及泰和苑1幢18号车库一处(保全标的额1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陈之松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孙淑芝、盛春玲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