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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陆小林、邹利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小林,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保248号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申请人:陈小林,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浦口镇泮川村尖石庙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001112713。被申请人:邹利,女,1985年1月2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浦口镇泮川村尖石庙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50102738X。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湘0281财保12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小林、邹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928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49元,由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熊伟平审判员  傅梓仁审判员  黄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