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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12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温某与杨某、张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杨某,张某1,吴某,张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1214号之二原告温某,男,1972年7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杨某,女,1974年3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张某1,男,1945年1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吴某,女,1950年7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张某2,女,2006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74年3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原告温某与被告杨某、张某1、吴某、张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与四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撤回对被告杨某、张某1、吴某、张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30元,共计169元,由原告温某承担。审 判 长  孔繁灵审 判 员  黄国君人民陪审员  温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林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