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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梁可军、卢振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可军,卢振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梁可军,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卢振庆,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梁可军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受理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另计)、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振庆名下拥有位于梧州市钱××村里××房,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但上述房产暂不宜处理。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收到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汇来属卢振庆所有的40000元。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卢振庆执行款4000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梁可军按比例受偿29090.69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大部分实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无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研材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艺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