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文朝华与常德市中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常德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朝华,常德市中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常德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857号原告:文朝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炎,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鑫,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中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百街口社区人民中路97号。法定代表人,姚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百街口社区人民中路97号。法定代表人,李宫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常德店,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百街口社区。负责人,傅佳川。文朝华与常德市中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常德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文朝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2、判决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欠付收入及逾期违约金;3、判决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1日以后的全部履约保证金26967.42元及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违约金;4、判决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316.49元;5、判决第三被告将应付租金直接支付给原告;6、判决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11月28日系文滔与常德市中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文朝华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不具有主体资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文朝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