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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2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与孙捷、耿少超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孙捷,耿少超,耿秋发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22民初497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新平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674974370Q。负责人:刘延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元凯,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捷,男,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1980年6月3日生,住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耿少超,男,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1985年10月10日生,住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耿秋发,男,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1960年7月6日生,住景德镇市浮梁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孙捷、耿少超、耿秋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以被告孙捷、耿少超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跃光审判员  刘 庆审判员  郭慧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兴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