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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后萍萍与被告江苏珉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萍萍,江苏珉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747号原告:后萍萍,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代理人:江红琴,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珉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MAC5H7C,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经济开发区凤集大道15号64栋(B06-2)101、201、301。负责人:徐新民。原告后萍萍与被告江苏珉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2日原告后萍萍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后萍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后萍萍撤回对被告江苏珉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张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侯 甜书 记 员 陈蓁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