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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昭钦,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徐州工业园区龙山冶金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董玉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江办成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新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