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华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60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华义,曾用名杨力,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未来游戏厅员工,户籍地为陕西省石泉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2012年2月24日因贩卖毒品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五个月,2013年5月11日被解除劳动教养。2016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后于12月2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同日被送至西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12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并被送至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华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华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一天,吸毒人员邢某联系被告人杨华义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杨华义转账300元。杨华义在西安市未央区三官庙村的龙凤宾馆房间内,将用卫生纸包裹好的一小包冰毒交给其女朋友刘某,让刘某将“东西”送到在宾馆门口等候的邢某手中。2016年11月份一天,吸毒人员邢某与被告人杨华义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杨华义在三官庙村汉庭宾馆的房间内,将用卫生纸包裹的毒品交给刘某,让刘某再次帮忙送“东西”,刘某未同意,并离开宾馆。后被告人杨华义在三官庙村口附近将一小包冰毒交给了邢某。2016年12月18日晚20时许,吸毒人员邢某联系被告人杨华义购买毒品,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华义将两袋毒品放进刘某外套口袋内,与刘某前往与邢某约定的交易地点,后在西安市未央区三官庙村汉庭宾馆门口与邢某见面时被民警抓获,刘某见状立即向汉庭酒店大厅内逃跑,并将杨华义放在其口袋内的两袋毒品丢弃,后民警在汉庭酒店前台处将刘某控制,并从前台地面提取到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疑似冰毒晶状物两小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两小包冰毒毛重2.1769克,净重1.754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华义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杨华义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杨华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庭审中表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杨华义辩称其没有给邢某卖过毒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华义前后三次向邢某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份一天,吸毒人员邢某联系被告人杨华义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杨华义转账300元。杨华义在西安市未央区三官庙村的龙凤宾馆房间内,将用卫生纸包裹好的一小包冰毒交给其女朋友刘某,让刘某将冰毒送到在宾馆门口等候的邢某手中。2.2016年11月份一天,吸毒人员邢某与被告人杨华义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杨华义在三官庙村汉庭宾馆的房间内,将用卫生纸包裹的毒品交给刘某,让刘某再次帮忙送冰毒,刘某未同意,并离开宾馆。后被告人杨华义在三官庙村口附近将一小包冰毒交给了邢某。3.2016年12月18日晚20时许,吸毒人员邢某联系被告人杨华义购买毒品,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华义将两袋毒品放进刘某外套口袋内,与刘某前往与邢某约定的交易地点,后在西安市未央区三官庙村汉庭宾馆门口与邢某见面时被民警抓获,刘某见状立即向汉庭酒店大厅内逃跑,并将杨华义放在其口袋内的两袋毒品丢弃,后民警在汉庭酒店前台处将刘某控制,并从前台地面提取到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疑似冰毒晶状物两小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两小包冰毒毛重2.1769克,净重1.754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1)指定管辖函证明:西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0日经研究决定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受理管辖杨华义涉嫌贩卖毒品一案。(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2月18日晚,民警在吸毒人员邢某的配合下,于同日23时许在西安市未央区三官庙村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杨华义。(3)户籍证明表明被告人杨华义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提取、称重、封存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刘某处提取到两小包用自封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物品,刘某称这两小包东西是杨华义塞在她口袋里的,杨华义对此表示认可。经称重,该两包物品毛重为2.18克,当场进行了封存扣押。(5)现场检测报告书表明,经尿液检验,杨华义冰毒呈阳性反应,邢某冰毒呈阳性反应。(6)西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证明表明杨华义于2016年12月23日脱毒转刑拘。(7)劣迹证明表明,2012年2月24日,杨华义因贩卖毒品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五个月,2013年5月11日被解除劳动教养。(8)雁塔区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及新入所押员监控跟踪表证明,杨华义入所当天及入所后七天身体正常。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证明,她与杨华义于2016年10月开始交往。2016年10月底,杨华义在三官庙村的龙凤宾馆给她了一个用卫生纸包裹的小包包,让她拿到楼下送给一个女的。她拿到东西后没有打开,将那包东西交给了一个女人。2016年11月中旬,杨华义在三官庙村汉庭宾馆的房间内,将用卫生纸包裹的东西给她,再次让她帮忙送东西,她没有同意。2016年12月19日凌晨左右,在三官庙村汉庭宾馆门口,杨华义给她外衣左边口袋放了两小包东西,接着来了几个人把杨华义摁倒在地,她觉得不对劲,就往酒店跑,并把杨华义放在她口袋里的东西扔了,之后她被抓获。(2)证人邢某证明,她于2016年8月认识杨华义,她吸食的毒品是从凤城十路三官庙村一个叫“杨某”的人那购买的,她从“杨某”那购买过五六次毒品,每次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购买,每次购买二、三百元不等的毒品。每次交易时都是她通过电话联系告诉“杨某”需要的毒品数量,谈好价格约好地点后她过去拿,地点都是在三官庙村里,有时候是“杨某”给她送,有时候是“杨某”媳妇给她送,她拿到毒品后给“杨某”现金,有时也微信转账。“杨某”媳妇给她送过两三次毒品。3.被告人杨华义在雁塔区看守所供述,2016年10月份,一个叫“宝宝”的女人联系他,称其需要购买毒品。一直到同年11月,这名叫“宝宝”的女人在他那购买过三四次毒品,每次都一小包,300元左右。2016年12月18日晚上,“宝宝”给他打电话,说要300元的冰毒,他和“宝宝”约在未央区三官庙村桥头的汉庭宾馆门口见面。后来他约刘某到汉庭宾馆,他在宾馆门口把两包毒品放在刘某的上衣口袋,过了一会“宝宝”来了,他就被抓了。4.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表明,从杨华义处提取的两小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毛重2.1769克,净重1.754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杨华义辨认出刘某是在2016年10月帮他贩卖毒品的人,辨认出邢某是2016年10月至12月在他那购买毒品的人,辨认出三官庙村村口、红日宾馆门口是他平时给邢某送毒品的地方,辨认出三官庙村汉庭宾馆是他被抓获的地方;邢某辨认出杨华义、刘某是向她出售毒品的人,辨认出红日宾馆门口、三官庙村村口是她平时和杨华义交易毒品的地方,辨认出三官庙正街VIVO店门口是她和刘某交易毒品的地方;刘某辨认出杨华义是让她送冰毒的人,辨认出三官庙正街VIVO店门口是她帮杨华义送东西给邢某的地方,辨认出三官庙村汉庭宾馆是她被抓获的地方,辨认出三官庙村汉庭宾馆内是她被抓时扔毒品的地方。杨华义对其手机中2016年12月18日19时53分、23:40分、23:56分、23:58分、12月19日00:01分与邢某的通话记录进行了指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华义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义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杨华义辩称其没有给邢某卖过毒品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华义多次向邢某贩卖毒品,该事实有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供述、提取、称重、封存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且能形成锁链,足以印证被告人杨华义多次向邢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杨华义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惩处,综上,对被告人杨华义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杨华义多次贩卖毒品、系吸毒人员,对其综合后予以量刑。为了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华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 瑶人民陪审员 焦晓红人民陪审员 许小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佳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