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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陈某某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355号申请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李某、李某某、陈某某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陈某某银行账户、车辆、债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认可本院的调查结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石朋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