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陈某某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355号申请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李某、李某某、陈某某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陈某某银行账户、车辆、债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认可本院的调查结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石朋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