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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炜与陈强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炜,陈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579号原告:陈炜,男,201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法定代理人:王琴(系陈炜母亲),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陈强,男,l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陈炜与被告陈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陈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