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杜新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杜新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1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660Y,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严军明,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沈起阳,江阴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副科长。被执行人杜新河,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江阴卫计委)向本院申请对杜新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同年8月16日组织公开听证。审查中,杜新河自动缴纳了罚款,江阴卫计委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江阴卫计委申请撤回对杜新河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卫计委撤回对杜新河强制执行的申请。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国芬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