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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郜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郜xx,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漳县。被执行人:王xx,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郜xx与被执行人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郜晓华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庆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