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郜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郜xx,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漳县。被执行人:王xx,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郜xx与被执行人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郜晓华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庆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