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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9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伊春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某有限公司,黑龙江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9执22号申请执行人伊春某有限公司,住址:略被执行人黑龙江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住址:略本院在执行伊春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保华审判员  樊英华审判员  邓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