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兴光、赵兴亮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兴光,赵兴亮,赵国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4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兴光,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兴亮,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祥,男,194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上诉人赵兴光、赵兴亮因与被上诉人赵国祥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7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兴光、赵兴亮自愿撤回上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赵兴光、赵兴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兴光、赵兴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赵兴光、赵兴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盼书审判员 孙景兰审判员 任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