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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兴光、赵兴亮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兴光,赵兴亮,赵国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4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兴光,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兴亮,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祥,男,194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上诉人赵兴光、赵兴亮因与被上诉人赵国祥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7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兴光、赵兴亮自愿撤回上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赵兴光、赵兴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兴光、赵兴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赵兴光、赵兴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盼书审判员  孙景兰审判员  任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