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来祥、刘其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来祥,刘其莲,苑某,任孔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赵来祥,男,1943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刘其莲,女,1943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苑某。被执行人:任孔垒,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来祥、刘其莲、苑某与被执行人任孔垒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8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8.3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000元。以上三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8.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孔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3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