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执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世贤、王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世贤,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93号申请执行人夏世贤,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王宇,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夏世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704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王宇一、被执行人王宇在(2017)浙1102执399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宇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