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荣新、刘春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新,刘春晓,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84号申请人:李荣新,女,1974年10月24日,住所地盐山县。被申请人:刘春晓,男,1976年5月31日,所在地。被申请人:张红梅,女,1974年6月30日生,所在地。本院在保全申请人李荣新与被申请人张红梅、刘春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申请人李荣新与被申请人张红梅、刘春晓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张红梅、刘春晓的保全申请。经查,申请人李荣新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2017)冀0925民初1962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