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人民医院、吴小珍、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市人民医院,吴小珍,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钟楼**号。法定代表人:陈震宏,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珍,女,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审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林,院长。上诉人衢州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吴小珍及原审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民初3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衢州市人民医院上诉称,1.与吴小珍发生侵权行为关系的医疗机构是衢州市人民医院,对吴小珍实施医疗行为以及发生损害结果的均为衢州市人民医院,且吴小珍的住所地在浙江省衢州市,故不应当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管辖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2.根据鉴定结果,本案的赔偿主体为衢州市人民医院,且杭州市和衢州市经济水平有一定差距,故本案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有失公允。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鉴于本案被告之一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上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此,衢州市人民医院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