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创华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创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终19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创华,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创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湘092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创华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赵创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创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赵创华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创华撤回上诉。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杨亚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鲁毅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