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陶里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里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里明,男,1961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乡县。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经宁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侯审。2017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里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里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0,被告人陶里明趁其邻居唐某不在家中,搭楼梯爬墙进入被害人唐某位于宁乡县玉潭镇通益社区林家湾12号的家中三楼,用铁锤敲坏被害人唐某丈夫陈某2生前的书房,在书房内抱走字画一批,将其中一部分放于被害人唐某家中阳台上后,将其中三幅送回自己家中。当被告人陶里明准备再次进入被害人唐某家中拿走剩余字画时,被另一名邻居陈某1发现并制止,被告人陶里明遂放弃剩余字画,返回自己家中。2016年6月。被告人陶里明将三幅字画归还给被害人唐某,并向其赔礼道歉,被害人唐某对被告人陶里明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陶里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2017年2月17被公安机关传唤的到案经过,证人范仁和、陈某1、夏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谅解书,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陶里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里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陶里明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里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陶里明返还了被盗财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陶里明犯盗窃罪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里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卫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