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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勇、李馨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夏勇,李馨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646号原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江城花园10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明瑞,系该公司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699174994F。委托代理人曾令培,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勇,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李馨罗,女,汉族,1979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夏勇、李馨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祖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