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邹秀海与上海龙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海,上海龙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535号原告:邹秀海,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被告:上海龙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华林,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邹秀海诉被告上海龙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秀海负担。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