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邹秀海与上海龙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海,上海龙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535号原告:邹秀海,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被告:上海龙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华林,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邹秀海诉被告上海龙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秀海负担。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