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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异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李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伟,李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异125号案外人:徐敏,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志伟,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翔,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在本院执行张志伟与王随心、王琦、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敏于2017年7月10日对执行拍卖苏C×××××奥迪A6轿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敏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该民间借贷纠纷中,被执行人李翔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担保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异议人无关。异议人与李翔系夫妻关系,法院执行拍卖的苏C×××××奥迪A6轿车系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李翔多次隐瞒异议人给人提供担保,现异议人已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撤回对苏C×××××奥迪A6轿车的拍卖并依法中止执行。张志伟称,不同意异议人的意见,该轿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李翔,应归李翔个人所有,我有权申请执行该车辆。李翔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徐敏与李翔于199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24日,两人购买苏C×××××奥迪A6轿车一辆,并登记在李翔名下。另查明,张志伟与王随心、王琦、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后,张志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遂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后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3)云民初字第3864号民事判决,判定李翔作为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王随心、王琦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李翔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徐民终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王随心、王琦、李翔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张志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拍卖。徐敏遂提出执行异议。又查明,徐敏与李翔就其离婚纠纷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涉案车辆归李翔所有,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遂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苏0312民初614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涉案车辆苏C×××××奥迪A6虽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翔名下,且系被执行人李翔与异议人徐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车辆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被执行人李翔与异议人徐敏于2017年8月21日就离婚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形成于本案债务之后,且该份协议只对被执行人李翔与异议人徐敏之间产生约束力,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综上,本院对该财产进行查封、拍卖并无不当。案外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徐敏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贺秀风审判员 刘海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