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兴平市公安局于姚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平市公安局,姚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1508号原告:兴平市公安局。法定代理人:徐某。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某,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兴平市公安局诉被告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平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葛某某、吴某,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兴平市公安局不是本案适格的完整的原告身份,即原告无法律依据,证明其享有向被告行使追偿权的资格,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原告兴平市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晨毓审判员 申朝阳审判员 肖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