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辖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祝云、武汉商控华顶工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祝云,武汉商控华顶工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祝云,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商控华顶工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商控华顶工业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谭垒,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紫薇轩19-2-4-1。法定代表人:许浩,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祝云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商控华顶工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控华顶公司)、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7民初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祝云上诉称:一、商控华顶公司持有的合同有涂改痕迹,商控华顶公司与鼎信建筑公司串通涂改合同,该合同所有文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应不予采信。原审却以鼎信建筑公司持有的合同来确定本案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商控华顶公司与鼎信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时,本意是选择仲裁,而非诉讼。二、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原审裁定界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上诉人住所地的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依法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档案中调取了本案所涉《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合同,经查,该合同第62.6条仲裁条款处并无涂改痕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院认为,《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合同中第62.6条约定是商控华顶公司与鼎信建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王祝云称其与鼎信建筑公司签订的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亦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王祝云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俊毅审判员 邹 燕审判员 林志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