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萍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萍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302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萍乡市建设东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014563234Y。法定代表人李秋,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上栗县长平乡明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6779878981。法定代表人胡兵,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萍)环听告【2016】6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了被申请执行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6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萍)环行罚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罚20000元,并告知其诉权。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萍)环催告字【2017】2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给被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萍)环行罚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萍)环行罚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剑平审 判 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张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玲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