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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山东金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将良、詹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诸将良,詹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4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俊超,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将良,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詹安琪,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将良、詹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詹安琪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詹安琪的银行存款9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英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