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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王立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王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龙泰建材城**号。被执行人:王立伟,男,汉族,1984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没有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没有提供可以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4353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中红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